我国票据贴现市场概况如何?
我国市场概况如何?
我国票据贴现市场概况如何?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强调一切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排斥银行信用以外的所有信用形式。据不完全统计,从1955年3月到1965年10月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其他部委先后发布了20多个取消信用的文件,平均每年发2个。 1979年改革开放后,随着“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制度的实施,银行信用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人们认识到,商业信用是发展商品经济必不可少的一种信用形式,商业信用得以开放,商业票据也得以产生和发展。1980年,按照中央关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利用市场搞活经济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开始研究票据贴现问题,并于1981年初在两个区的办事处进行试点,摸索经验。同年2月,上海杨浦和黄浦两个区的办事处合作试办了第一笔同城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此后,上海徐汇区办事处和安徽省天长县人民银行又合作试办了第一笔异地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198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上海市分行提出的《关于恢复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请示报告》作了批复,肯定了其试点的做法和经验,并决定在重庆、沈阳、河北等地试办此项业务。198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颁发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决定从1985年起在全国普遍开办这项业务。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再贴现试行办法》,正式开办了对专业银行的再贴现业务。1988年,针对企业间“三角债”日益严重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推行“三票一卡”的结算制度改革,要求大力推广使用商业票据,使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关系票据化。同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将商业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结算方式,对商业汇票的结算、承兑、贴现及再贴现的业务处理程序及会计核算手续做了明确规定。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在组织清理“三角债”的工作中,要求对承担指令性计划的双保企业和商业、外贸、供销等企业的适销对路的工业品推行商业汇票,银行可对其办理贴现与再贴现。199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制定和公布了《商业汇票办法》。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首次专门安排了100亿元再贴现资金,专项用于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五个行业以及棉花、烟叶、生猪、食糖四种农副产品的已贴现票据的再贴现。1995年5月10日,八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的颁布和施行,对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信用关系,促进票据承兑和贴现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199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票据承兑、贴 现与再贴现业务的基础工作和规范化管理,强调再贴现放款限额不得与 其他再贷款限额相互串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银行的分行对总行下达的再贴现限额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不要层层“切块”下达。在再贴现限额的分配上,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一是优先支持商业票据使用广泛、贴现业务量大的地区和银行;二是优先支持跨省、市、区间进行贴现与再贴现业务;三是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信用好的承兑贴现业务;四是优先支持贴现与再贴现行为规范、管理健全的地区和银行。 1996年,各商业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 银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分别制定了《商业汇票承兑、贴 现办法》及实施细则。人民银行一级分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再 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及业务操作规程。各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了对其 分支机构票据承兑的授权管理,不断完善内部监控和风险防范制度, 较好地防止了越权、超量承兑的发生。人民银行在这一年,还选择了 一些票据贴现市场起步较早,基础较好的省、市分行,进行了转贴现 业务的试点。各试点行分别拟定了有关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为转 贴现市场的启动创造了有利的前提条件,人民银行的一级分行和总行 在1996年和1997年还开设了再贴现窗口,分别对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和 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为了调动商业银行办理票据 贴现业务的积极性,人民银行允许商业银行的贴现率实行在再贴现率 基础上加一定点数的确定方法,以提高商业银行的收益水平。贴现率 是否下浮,由商业银行根据开票企业的信用度自主确定。人民银行还 主张放开商业银行之间的转贴现率,并使其成为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 改革的突破口。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历程,票据的融资功能得到了很大增强,票据 贴现市场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也 愈来愈明显。当然,和西方发达国家的票据贴现市场相比,我国的票 据贴现市场还很稚嫩,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运行中还存在许多 亟待解决的问题。相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逐 步深化,我国的票据贴现市场会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