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们好!我要咨询关于土地使用权性质的问题!政府(无偿)划拨城市排?
您们好! 我要关于土地使用权性质的问题! 政府(无偿)划拨城市排污河道的土地给开发商进行综合治污,开发商在治污的同时利用划拨地的一部分土地开发建设了一条有门面房的街道,并进行了商品房销售。 在“综合治污”中,政府没有向开发商拨付治污工程款,也没有收取开发商开发经营商品房中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和开发商的相互所需是收付相抵,且未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手续。 请问,购房人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时,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颁发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证时,土地性质应该是“划拨”还是“出让”?
很明显,这块地用于治污,公益事业,属于划拨用地。但是,开发商切割属于公益性质的地用于商业用途,这是不合法的。所以土地管理部门是不能给购房者颁发权证的,那么又何来划拨或出让呢? 但不是没有办法解决,合理的事情可以巧妙的使其合法化。国土部门需要将用作商业的土地变更性质,按照商业用地走出让的程序(必要的时候需招拍挂),而综合治污的建设和运作作为土地招拍挂的捆绑条件。也将是说,只有开发商完成了治污的任务,才得到商业开发的合法权利,这样,既保证了购房者的权益,又保证了开发商得到合理利润、政府实现治理污染的目标。 顺便说一句,将来捆绑条件的土地出让不是完全市场化的,不违法但不合理,开发商是钻了法律的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