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私自改劳动合同犯法吗?老板给我合同给我们签的时候,是一周工作
老板给我给我们签的时候,是一周工作8小时,休息一天,当我们都签字了但合同还没盖章,老板以没盖章为由,就把两份合同都拿走了,当盖好章,我们领回合同时,发现合同已经更改为,一周工作为6.6小时,休息一天。实际上我们每天都工作八个小时。老板这样私自更改合同犯法吗?
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40小时/周工作制,因此,你们合同约定的6.6小时/日(不是周),休息一天的做法,并未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 由于约定的是6.6小时/日,实际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已远远超过了法定的40小时/周工作时间,超出时间应视为加班,且属于休息日加班,应向你们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