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抵押物可以为按揭房产吗我的公司被人告了,标的65万,事由
我的公司被人告了,标的65万,事由。现她用房产做担保封了我公司的账户,而她所提供的房产价值65万多一点,但是贷款房。法院已经封了我们公司的账户及部分商场的回款帐户。请问,法院这么做合法吗?应该怎么和法院解决此问题?
你好: 1、“这么做合法吗”:法院这么做合法但有不当之处,依据是: (1)《民事诉讼法》第92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根据以上法条:法院只要认为“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就有权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是不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而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的做法合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依你所说:对方提供保全担保的房产为按揭房产,其实际价值与所担保的保全数额不相当。但以按揭房来提供担保是可以的。 2、“应该怎么和法院解决此问题?”: (1)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99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申请对财产保全的复议。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以保证能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