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是哪部法规上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1]追尾的,[
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1]追尾的,[2]逆行的,[3]倒车的,[4]溜车的,[5]开关车门的,[6]违反信号的,[7]未按规定让行的,[8]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谢谢!!!
北京5-1实施定责标准 12种行为负全责 表一   12种行为将负全责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表二   14类行为负主要责任   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7.机动车未按规定调头事故。   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的事故。   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1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链接   1.《标准》中规定了12种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情形,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利于事故办案民警办案,同时也有利于约束驾驶人的违法行为。12种行为见表一。   2.《标准》中将导致发生的严重过错行为确定为A类行为,A类行为共14项,有93条;将在事故中起属于一般过错的行为确定为B类,B类有3项,共有32条。14项A类行为见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