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新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们公司有一个搞清洁的阿姨一直没有签合同,不过工资奖金社保等都按时支付和办理。如果现在和她补签合同,请问是不是还必须按以上规定给她补偿工资?要的话,该怎么计算? 谢谢!
我们公司有一个搞清洁的阿姨一直没有签合同,不过工资奖金社保等都按时支付和办理。如果现在和她补签合同,请问是不是还必须按以上规定给她补偿工资?要的话,该怎么计算? 我肯定地告诉学姐:那阿姨已经与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尽管她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现在公司和她补签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那阿姨主张,公司是要按规定向她再支付一倍的工资额的。公司若坚持不给,阿姨只要申请劳动仲裁,官司一打一个准,当然,前提是你告诉我们的“工资奖金社保等都按时支付和办理”。这句话的意思是,只要那阿姨拿出工资领取或社会已经办理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就可以了。 至于应该怎么计算,我告诉你:如果她在2008年之前就在此工作了,就从2008年2月起计算。如果是2008年之后在公司上班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另外,还要告诉你一个重要的规定,若未签订合同达到了一年,公司还应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