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为什么不给企业自查时间?稽查局通知公司当天将凭证、帐簿等送
稽查局通知公司当天将凭证、帐簿等送到,我公司于次日才送达。问稽查局这样做合法吗?为什么不给自查时间?稽查局人员通知企业人员到局接查帐通知,仅有一人出示执法证并代另一人签名等,是不是不合程序?
按照《税务检查工作规程》规定,税务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三种形式。 1、 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对纳税人申报和纳税情况进行的常规检查,它是对通过计算机或人工筛选出来的检查对象进行的全面、综合性检查。这类检查具有以下特点: (1) 检查对象的来源是根据计算机或人工筛选产生的,一般不是由举报、转办或案中案带出来的; (2) 检查的内容和范围是全面的,既有广度,又有深度。因此,这类检查又常被称为审计式检查; (3) 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义务和遵守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情况; (4) 检查时一般要事先通知纳税人及其他相关的被查对象。 2 、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纳税人进行的重点检查,它是对根据特定目的和要求而被挑选出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进行的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检查,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企业增值税的检查等。这类检查具有以下特点: (1) 检查对象是根据特定目的而被挑选出来的; (2) 检查的内容和范围侧重在某个方面,或者某一类问题上,而不是全面的、综合的; (3) 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对税收征收或管理中问题比较突出的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予以揭露,以加强这些方面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4) 检查的时间和检查的所属期间是特定的 3、 专案检查 专案检查是指根据对公民举报、上级或其他部门交办、转办的以及前两者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的检查。这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 检查对象是由公民举报的、上级领导交办的或其他部门转办的、国际情报交换的,也有是在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2) 检查的内容和范围一般是指明的线索; (3) 检查的直接目的是查处举报、交办、转办、情报交换中所列举的违法行为; (4) 这类案件往往需要单独组织力量进行检查。 除了上述检查,还有联合性检查形式。联合性检查是多个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检查形式。它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联合检查。包括征收部门与检查部门的联合检查,检查部门之间的联合检查。其特点是检查力量强、检查效果好。 第二,税务部门与其他经济部门之间进行的联合检查。一般由税务机关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银行、物价等部门进行综合检查,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监督,遵守财经纪律。其特点是检查范围广、查处问题全面、解决问题及时、能发挥综合治理的效果。 总之,税务检查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税务机关依据检查需要、结合企业实际,灵活运用。所以,稽查局通知你公司当天将凭证、帐簿等送到没有什么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