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债务我和妻子准备离婚,有夫妻共同名下房子一套,买入时价值
我和妻子准备离婚,有共同名下房子一套,买入时价值60w,现估计70w。买房子的时候女方出10w,其余我爸妈出资。现因离婚有债务纠葛,我父母提出以前出资部分为我向父母借款(为婚后购房),有借据,我母亲出庭作证,还有银行当时从我父亲帐户直接转入卖方的存折,以及对方收条为证,转帐及收条时间一致!请问,这个债务是否成立,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由于房子是你和妻子在婚后购得,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房子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这应该不会有争议。 关键的问题在于购房资金来源如何确定。 如何确定“买房时女方出资10万元,其余50万元为你爸妈出资”的属性呢? 1、女方出资是作为女方个人财产出资,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2、作为50万元出资是你向你爸妈借的的借据,是什么时候出具的?借款人是谁?你?女方?还是你们两人?借据是何时所立,谁人能够证明该借据确实是在购房当初所立,而非因你们夫妻面临离婚危机时,你爸妈欲保护你的权益而事后补签的借据?因为这是判断你爸妈的50万元购房出资,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的焦点! 3、“银行当时从你爸爸帐户直接转入卖方的存折,以及对方的收条,转帐及收条时间一致”等,只能证明在购房之前确实有一笔款项从你爸爸的账户打到了卖方的存折,但无法证明该款项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 4、你妈妈作为利害关系人,是无法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 其实,从你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出,“现因离婚有债务纠葛,我父母提出以前出资部分为我向父母借款(为婚后购房),有借据”,似乎并不那么理直气壮,究其原因,就在于你爸妈之所以提出50万元的购房出资是他们借给你或你们的,是基于你们准备离婚的前提;且既然是婚后购买的房屋,10万元出资应视为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为什么你还要强调出资是女方的呢?这些陈述极易产生歧义及争议,反而会使人得出10万元是女方出资,你爸妈的50万元实际是对你的赠与。 因此,你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爸妈的50万元出资确确实实是借给而非赠与你们的,只有证明属于借贷,该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就应该夫妻共同偿还。否则,你将因举证不能,而被迫接受你爸妈的50万元购房款的属性是赠与而非借贷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