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带薪休假的规定我是一名航空公司乘务员,今年工作整20年
我是一名公司乘务员,今年工作整20年,以前公司规定满20年工龄人员可休年假21天,但今年10月起公司以我们签署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合同》为由,将年休假减为15天,而不是15个工作日。像我们这种不享受国家法定休息日和周六日休息的空勤人员,公司此种做法是否合理?还有,以前空勤人员有规定每年要保证一次疗养假,以恢复长时间空中飞行对身体的损伤,但现在我们乘务员被取消了疗养假,这是否合理?恳请相关人士给予帮助。谢谢!
1、仅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而言,尽管你已经在公司服务了整20年,但公司将你的带薪年休假从21天调整为15天,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规定,并不不当。这与你现在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毫无关系。 2、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你们有权利享受与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劳动者同样的休息或加班费的待遇。这可以从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如下解释中得到验证: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因此,做为空乘,公司有权决定你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你们也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向你们支付相应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