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懂法律的朋友:我们买彩票是不是相当于交了两次税?买的时候1
买的时候100元 收走35 一次。。中了奖的 一万以上 20%在收一次。第一次收走的钱说是搞福利事业,其实就是搞了少数人的“福利事业”。那少数人,大家都懂的。 第二次收的钱,名字叫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既然是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那么为何个税都从最早的800提高到现在的3500了 (4.375倍),这个“个税”还是一万 起征,没有一丁点提高。个人觉得,也该按照个税的比例提高才对。 请懂的朋友解惑,小红旗送上,分我慢慢加满。。 长期奋战的彩民朋友都知道,要中一个像样的奖有多么难。好不容
真是难得糊涂!他们不榨干贫民百姓的血汗那榨谁?榨官爷自己吗?他们管你二次税三次税,说起一万元要打税这事,公平点应该是先减一万再计税为上,就拿工资税一样,先除去必须的余额超3500再上,这比较合理!上次中个10086元上税后8000多丁点!还不如9000,你说这是何道理?!无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