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废材料、废品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其他业务收入”?
尝试回答: 关于两者的定义我就不说了,但是一楼“其实计哪个科目都没什么区别的”,我认为不妥。 营业外收入严格来讲不属于会计准则所定义的收入概念,因为该收入的取得也不需要遵循配比原则,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没有关系的原则所在,而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的一种有目的的“营业”行为,活动范围简单说就是“附营”的业务活动,该收入的取得和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耗费,遵循配比原则,因此我们说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是有关联的。并且两者的核算方法也体现了重要性原则的要求。 两者区分的意义也许在小的企业当中不明显。在税收方面也许也无差异(因为本来税的征收的基本原则就是以现金流为基础的,对会计上的处理要求并不高)。但是从原理上讲,其他业务活动体现了者使用企业资源牟取收入所作的努力,而营业外收入则纯粹是一种利得,在利润表上也属于线下项目,在衡量企业的业绩时是基本不起作用的。对于两者的合理区分体现了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原则要求。 回到你提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废料和废品等的出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是也有例外,我们还是从会计处理的原则上来分析,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废料或者废品的出现是其他正常经营活动所必然发生的,并且企业有常规性的途径出售该废品牟取收入(比如说有企业需要该废料作为生产其他产品的原料),这样的活动体现了管理层谋求收入的努力,而不是单纯处理了事,则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一般来讲,关于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划分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来,在该范围内某些活动为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则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则为其他业务收入。尤其是规模大、有外源融资倾向的公司来说(如上市公司),营业活动和费营业活动的区分是很重要的。 一孔之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