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记大过与留用查看能并列使用吗?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在七种行政处分中,警告最轻,开除最重。 由于处分的不同而罚则不同,记大过处分不影响工资发放;而第十四条规定“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因此,在决定对犯错误职工的行政处分时,同时具备行政记大过与留用查看处分时,不存在并列使用问题,而适用最高处分即留用察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