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各位咨询一个幼儿园损害赔偿的案件我姐开了个幼儿园,开园一年多来
我姐开了个幼儿园,开园一年多来广受好评,前段时间在老师陪同的情况下有个小孩在院内做时摔倒致使两颗前门牙松动,当时医生建议松动的牙齿可以做固定处理,也可以选择拔除,结果学生家长咄咄逼人,强烈要求将牙齿拔掉,并要求幼儿园赔偿两万元,幼儿园本着协商的态度多次携带营养品到受伤学生家中看望,并垫付了全部医药费,但学生家长依旧不相让遂将幼儿园告上法院,并在法院审判期间依照职工工伤鉴定标准鉴定小孩为十级伤残,当然这其中原告与医院鉴定机构之间肯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医疗费28000,精神损失费
就下列几点谈一下意见: 1、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照职工工伤鉴定标准对小孩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是错误的,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2.10.28之规定,牙齿脱落4枚以上始构成十级残疾。 3、既然医疗费是幼儿园支付,法院为什么还判决幼儿园支付医疗费? 4、你姐姐手里有法院的判决书以及伤残鉴定报告书吗?如果搞得到,你可以通过爱问的小邮箱联系我,以便更详细、准确地为你提供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