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期限停产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吗?经济补偿该怎么算呢?本
本人于1998年10月6日进入一个外资企业工作,直至今日.(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 2008年末企业停产,员工放假,没有任何待遇,期间单位不断要求员工填写自动离职书,单位的意思就是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许多员工都不同意,就这样耗下去,也没有费 这样下去,我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应该怎么算? 请详细解答,谢谢,不懂的人就别乱说了,已经很上火了! (别让我去和单位协商,很多次了,单位的口气是又臭又硬,如果在去单位,恐怕会闹出什么大麻烦,)
本人于1998年10月6日进入一个外资企业工作,直至今日.(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 2008年末企业停产,员工放假,没有任何待遇,期间单位不断要求员工填写自动离职书,单位的意思就是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许多员工都不同意,就这样耗下去,也没有费 这样下去,我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应该怎么算? 你好,因单位的愿意而停工的,单位应当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因此你的单位构成了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法你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补足被克扣的工资及其25%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按照你的全部工龄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