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联系与区别
(五)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我国学者普遍采用国际习惯的概念,但有的学者使用国际惯例的术语,如周鲠生、赵理海。参见周鲠生:《国际法》上册,11页;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56页。从他们对国际法渊源的讨论看,他们所说的国际惯例应是国际习惯。在我国的外交文件和国内法中,几乎见不到国际习惯这个词语,常见的是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现在仍是主要渊源之一。什么是国际习惯, 这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一般认为,国际习惯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拘束力的 行为规则。(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29页,1981;王铁崖主编:《国际法》,14页,1995;程晓霞主编:《国际法》,7页。)    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实践中形成的,其构成因素有的学者认为有四个:时间、实践的一致性和一贯性、实践的一般性、法律和必要的确念。有的认为有五个:实践、时间性、连续性 、一般性和作为法律的接受。(参见王铁崖:《国际法引论》,71页。)但绝大多数意见认为,国际习惯有两个主要因素:(1)物质因素,即各国共同的或相近的行为和做法,这是量的因素。(2)心理因素,即被各国接受为法律,这是质的因素。这一因素便是通常所说的法律确信或法律的必要确信。至于持续时间、重复频度等,则不是决定性因素,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法律确信。只要有相当一定程度的普遍实践和必要的法律确信,在相对较短时间内,也可以促成新习惯规则的发展和确立。有的学者因此提出“即时国际习惯法”的说法。(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14页,1995;王铁崖:《国际法引论》,70~83页;饶戈平主编:《国际法》,13页。) 当然,一般而言,采取同样实践的国家越 多,惯例就越容易获得普遍接受。   国际习惯一般被分为普遍习惯(或一般习惯)和特殊习惯,有的还认为存在区域习惯。对于特殊习惯和区域习惯与国际法的渊源的关系,有的认为不违反现行普遍国际法(包括普遍习惯法 )的特殊习惯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有的则认为,特殊习惯或区域习惯虽然对于有关国家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却不能成为作为国际法的渊源的国际习惯。(参见[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18页;王铁崖:《国际法引论》,8 5页;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94页;申建明:《关于国际法渊源的若干问题》。) 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必须寻找证据来证明。证据只能在各国实践中寻找。有些学者将其归纳为三个方面:(1)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表现于条约、宣言以及各种外交文书;(2)国际组 织和机构的实践,表现于国际组织和机关的决定、判决等;(3)国家内部行为,表现于国内法规、法院判决、行政命令等。(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30页,1981;王铁崖主编:《国际法》,15页,1995;饶戈平主编:《国际法》,13页;赵建文主编:《国际法新论》,29页。)有的学者则将其列举为各国政府的文件、政府官员讲话、国际和国内法院的判决、新闻报道,以及各种外交文书、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决议。(参 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23页。)这里将“新闻报道”也作为证据是有疑问的。    通常认为,习惯和惯例是两个不尽相同的概念。惯例是指某种行为的惯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习惯不仅是某种行为的惯行,而且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不过,这种区分并不总 是这样明显的。在某种条件下,惯例会转化为习惯。至于惯例在什么阶段成为习惯,这是一 个事实问题,而不是一个理论问题。(参见[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16、18页; 王铁崖:《国际法引论》,68页;申建明:《关于国际法渊源的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