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给付的免税问题一般来讲,人寿保险公司的给付分为一下几项:
一般来讲,人寿公司的给付分为一下几项:红利、生存给付、满期给付、死亡给付、大病保险定额给付、医疗费给付。上述项目中,哪些需要缴税?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008年6月17日的《齐鲁晚报》(A12版)刊文《保险收益不收税?瞎忽悠!》指出,“保险业内人士透露,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10月颁布文件,取消了长期寿险(含分红险)在报批、税收优惠期间的免税待遇。”这段话是什么意思?文中所指的文件,我没查阅到。请高手指点,小可把银子奉上.三克油^_^
你好! 就目前而言,你所提到的几项除“红利”外,均不需要缴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五、赔款;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但是有争议的是“红利”。其实这是个老问题了,05,06年就出现的。虽然部分省市的地税机关提出对保单红利征收个税(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要求,但事实上,我国税收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对保单红利征税。保监会已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协调。事实上有部分地区是开征所得税的。 06月11日中国保监会已下发《关于人身保险产品税收宣传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43号,要求人身保险收益、税收情况要如实告知,不得向投保人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利益。 另,你提到的文件,与投保个人关系不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96号。主要涉及营业税先征后退。在行业协会与各地方税务局沟通后,目前,部分地区已达成了放宽执行期限的共识,即新产品免税报批时间超过一年后仍未获准免税的,才执行先征后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