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唆使的问题甲与丁有仇,一天看见丁在某茶楼喝茶,便唆使与该茶楼
甲与丁有仇,一天看见丁在某楼喝茶,便唆使与该茶楼有仇的乙,说你不是与茶楼有仇吗,这是他们新买的屏风,8万多元呢,把它砸了解解恨。乙遂拿石头将屏风打碎,丁被倒下的屏风直接砸死,乙事先不知道丁在屏风后。问:对于共同犯罪来说,甲和乙应定什么罪。
甲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乙的行为涉嫌过失致死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但是乙的行为是吸收犯还是数罪并罚。关于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还要分析一下。 首先 甲和乙不是共同犯罪。 我国刑罚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共同故意是指一个犯罪构成上的主观过错。而且不能是过失。 甲有伤害丙的故意,教唆乙实施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和过失致死罪。 因此甲和乙不是一个犯罪故意。因此不是共同犯罪。 甲是间接正犯。具体概念我不解释了。 造成损害结果后,甲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乙承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刑事责任和过失致死的刑事责任。 对乙方应当数罪并罚。 理由很简单,他的行为组成了两个互相独立的犯罪构成。因此成立两个犯罪。这两个犯罪构成不能相互吸收,因此是两罪不是吸收犯。因为乙的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也不成立手段牵连犯。 最后就可以得出结论,乙的行为是数罪,应当并罚。 这不是司法考试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