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新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废了吗。两免三减半优惠过渡还是要执行?
按新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07年3月16日后设立的外资企业没有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了。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