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风险是怎样的
信托风险向你逼来 2004-8-6 15:23:16 江 南 冯庆汇 来源:周刊 信托绝不等同银行存款 “我们当前的现状是,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比较少,而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往往要比银行的利息高出很多倍。”一位信托公司研究人员是这样解释信托产品缘何受投资者追捧的,不过他反复强调说,“当然,高收益就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这点毫无疑问,信托绝对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但事实是,在多数个人投资者的眼中,信托几乎无异于“存款”,而且是“利息高于银行的存款”。当初张先生就是这么认为的,他说:“我以为银行推荐的产品肯定是由银行担保的,应该和储蓄没什么区别,所以我连自己签署的协议都没有仔细看。直到最近,我才发现这份协议的另一方是金新信托。” 当初因为有全额回购这个信托计划的保证,所以该乳品行业信托被认为是同期信托产品中的优质品种。于是在投资者的踊跃预约潮中,最后购得该信托的197位“幸运儿”都是资金量雄厚的人士。当时不少人还是通过关系才买到的,可是谁都没有去多想可能出现的风险。 记者的一位朋友曾亲见这样的例子。一位老太太刚领来40万元动迁款,准备存入某银行账户。该储蓄所的工作人员立即劝说:“一年期的存款利率连2%都不到,为什么不买点信托呢?”然后老太太立即“签字画押”,满心欢喜地把40万元动迁款全数投入信托之中。 类似的情况绝不在少数。“我们接触到的一些投资者,他们通常会把信托和国家信用相联系,尤其是有国资背景的公司作为项目担保的时候,他们认为完全可以放心。”上述信托研究人员说,“但是根据我和一些同事曾经做过的研究分析来看,信托合同的条款是由律师起草的,即使由国家财政担保的信托项目,也不能保证决不会发生意外。万一在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投资者通常是无法通过法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 也有不少人以“南方证券”的例子来说明,政府对于金融风险最终不会坐视不管。他们的逻辑依旧囿于“政府信用”的美好幻想之中。但必须明白,从现有的法律体制来看,如果最后发生了无法偿付的风险,政府不一定都会出面调停,到那时你也只能自认倒霉。总而言之,信托的风险是真实存在的。 信托风险逐渐积累加剧 不过,如果把诸多个人投资者对信托的错误理解,简单地归咎为销售渠道的问题,显然是不公平的。按照上述信托研究人员的说法,“对投资者故意的误导,在宣传策略上打擦边球是这个行业内普遍的做法”。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5月9日公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最低收益。信托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由此获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这也就是说,一旦由于纠纷而发生法律诉讼的话,即使托合同上有保底或者承诺收益的条款,法律上都是无效的。”该人士告诉记者。 另一个更重要的误导信号可能还是信托近年来的骄人业绩。“从2002年信托公大整顿以重新出马到现在,基本上没有出现过类似无法保底或者收益率没有达到承诺的状况,而且信托常常带有私募的性质,因此该类题材见诸于报端的频率也非常低。”该人士认为这可能给广大投资者一个信号——信托的风险不存在。 事实上,信托从20世纪80年代出现于中国市场以来,风潮不断,当年广国投破产案件就是最好的子。当信托公司吸收新股东、重新登记两年之后,信托行业的风险实际上又重新开始积聚。 金新信托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都处于亏损状态,因此信托公司面临着来自股东方面的短期盈利压力。信托公司的收入来自和资产规模相应的管理费,通常在1.5%左右,因此想要有高额的盈利就必须有大的资产规模。而现行法律有明确限制除了财产信托,一般的信托规模最大也就1亿元。所以实际上,信托公司的收入和项目数量直接挂钩,许多信托公司盲目扩张,因此对项目风险的制就很难保证了。” 该人士反复向记者强调:“对于信托的风险,最重要的还是看项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推此及彼,有多少信托项目的风险高过金新的乳品信托计划?答案可能是:非常非常多。 总之,信托是一种非常灵活的工具。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的形式委托理财、进行融资贷款,或者进行股权投资等等,也正因为信托的形式和内纷繁复杂,其中蕴藏的风险就更加难以琢磨,这对投资者的专业知识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无疑是个巨大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