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解释权力能力,行为能力?书上写: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书上写: 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简称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共同构成民事能力,简称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资格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其中,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 但我还是既不理解,也分不清,有谁能讲得通俗一点吗? 谢谢!
我对民法基础理论稍有自信,我就给你通俗解释一下。 有无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权力能力),通俗讲就是有无民法上的“人格”,也就是能否参加民法权利义务关系。古代奴隶就是一件财产,无人格,无权利能力,妇女也无完整人格。现代民法规定自然人一律具有人格,具有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中的“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由德国人创造,过于复杂抽象,几句话很难解释完整。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要看是否具有“表意能力”,也就是能否清楚表达意思,参加民事活动并且知道相应法律后果。如果要再通俗一点解释,你可以把民事行为能力直接理解为“缔约能力”,有缔结合同的能力必然有行为能力。 7岁儿童创作绘画的行为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购买玩具的行为即是法律行为。 “...是民事主体资格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其中,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 这句话严格推敲是错误的,完全是为了编绕口令而牵强附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