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生育保险有关的新政策具体是什么?我该如何领取?
苏州园区生育有关的新政策具体是什么?我该如何领取?
关于完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生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局办、各镇、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园区公积金生育保险政策,经研究,决定调整《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生育保险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第二条调整为:“参加公积金A、B类综合保障计划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累计满10个月以上的会员,均按照本细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加公积金制度C类综合保障计划的女会员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参照本办法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会员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定额补助标准为:营养补贴300元、保健补贴700元。” 三、第十四条调整为:“本细则所称女会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是指女会员因实施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 本细则所称女会员符合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为: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 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公积金女会员合法权益,保障女会员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结合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实际情况,制定园区公积金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参加公积金A、B类综合保障计划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累计满10个月以上的会员,均按照本细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加公积金制度C类综合保障计划的女会员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参照本办法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条 公积金生育保险待遇相应的费用从公积金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生育保险范围 第四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的,按规定享受公积金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会员符合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 (二)女会员符合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 (三)女会员领取生育证,在怀孕期间因病理原因引起流产的; (四)女会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五)男会员的配偶(户籍地在园区及苏州市区)按有关政策暂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包括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符合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 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 女会员符合第四条(一)、(二)、(三)、(四)款规定情况所发生的符合理付、用药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全额由公积金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符合第四条(五)款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50%由公积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会员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定额补助标准为:营养补贴300元、保健补贴700元。 第六条 会员发生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必须到园区大病住院(含生育)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就医(急诊住院除外,但结付时应经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核准)。 第七条 家庭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的女会员需回户籍所在地生育的,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证明,报“中心”审核同意。女会员在户籍所在地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费用,按不高于园区定点医院收费标准理付。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女会员生育或流产后,由用人单位或其本人持园区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有关证明、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流产证明)、出院记录、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会员卡等材料,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生育费用结算申请书》,办理生育医疗费的理付手续。 第九条 男会员的配偶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五)款规定生育的费用,由男会员用人单位或其本人持结婚证(或户口簿)、男会员会员卡及配偶按政策不享受生育保险的证明、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生育费用结算申请书》,办理生育医疗费的理付手续,理付标准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女会员生育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其本人持定点医院就诊记录、费用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公积金会员卡等材料,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生育费用结算申请书》,办理医疗费的理付手续。 第十一条 女会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其本人持会员结婚证、定点医院就诊记录、费用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公积金会员卡等材料,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生育费用结算申请书》,办理医疗费的理付手续。 附 则 第十二条 会员生育保险费用的理付范围、用药范围按照《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女会员生育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含女会员怀孕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检查费用等。女会员怀孕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女会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是指女会员因实施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 本细则所称女会员符合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为: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 第十五条 女会员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及苏州市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会员一旦中止缴纳公积金,将同时停止按本细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失业救济金申领条件的会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费用,按照《园区公积金失业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会员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发生的生育费用,不得按本细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会员或其亲属如有虚报冒领,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费用的,应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