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
例:某厂外购A一批用于应税货物的生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外购B材料一批用于应税和免税货物的生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当月应税销售额50000元,免税货物销售额70000元。 解:当月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3400*70000/(50000+70000)=1983.33元 当月B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3400-1983.33=1416.67元 问题1:个人认为因算式中的当
朋友,你的上述计算公式及计算过程还有结果都是正确的. 问题1:个人认为因算式中的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是外购B材料的进项税额,所以当月全部销售额也必须是B材料加工成的货物销售而来(不应包括A材料加工成的货物销售额),不知对否? 答:朋友,这样理解是不对的.应该包括的. 问题2:个人理解当月外购的B材料题目中并未说明全部加工成应税货物和免税货物销售,因而计算出的B材料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416.67元应含两部分:1、已经在当月加工成应税货物销售销售所对应的购进B材料的进项税额;2未加工成货物的购进B材料的进项税额。不知对否? 答:朋友,你的理解是正确的.未加工成货物的购进B材料的进项税额由于尚未加工成货物,没有实现销售,因此,对应的销项税额还没有产生. 问题3:如果B材料当月未加工成应税货物的部分由于在当月已经抵扣,后来如果加工成免税货物,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该计算公式是一次性计算的,既然已经分清可以抵扣和不可以抵扣的,就不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