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实施前单位的做法是否违法???因为08年1月1月要执行新
因为08年1月1月要执行新法,单位弄了一系列欲盖弥彰的做法,先是解聘了两个员工(我们现在属于1年一签的合同工),然后又开会宣读了新下的,要求我们集体写辞职信,然后再把我们员工转到派遣公司,名义上什么待遇没有改变,还是五险,但我们辞职重签后就属于派遣公司的人,公司这样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该怎样维护我们自身权益????
其实你已经非常清楚,单位的做法是在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做法与前期媒体曝光的华为事件如出一辙,只是比华为做的更绝,连起码的经济补偿金都没有。 如果你们的合同尚未到期,因此,可不必理睬单位的所谓新政策,且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单位对合同尚未到期的劳动者采取的任何举动,都是违法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你们集体写辞职信的做法,则是把违约的责任揽到了自己头上,将失去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力,由主动变被动,岂非得不偿失?! 由于转到派遣公司后,合同只能是与派遣公司签订,单位所谓“待遇没有改变”的说法,只能是无稽之谈,绝不可受骗上当。 建议立即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甚至政府举报,请求干预并查处,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