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康德认为法是什么
家康德认为法是什么
康德认为,本质上是道德律,是以外在强制限制个人滥用自由的一种特殊形态的道德律。他指出,从纯粹实践理性产生出来的道德法则可以分为运用于被看成是本体的人的道德法则,和内在于外在地应用于既被看成是现象又被看成是本体的人的道德法则两类。前者是伦理的法则,后者是法律的法则。为了使社会生活成为可能,单单依赖纯粹的道德法则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有外在的强制约束人的行为,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具有外在强制的道德律就是法律。他说:“有别于自然法则的自由法则,是道德的法则。就这些自由法则仅仅涉及外在的行为和这些行为的合法性而论,它们被称为法律的法则。可是,如果它们作为法则,还要求它们本身成为决定我们行为的原则,那么,它又称为伦理的法则。如果一种行为与法律的法则一致就是它的合法性;如果一种行为与伦理的法则一致就是它的道德性。前一种法则所说的自由,仅仅是外在实践的自由;后一种法则所说的自由,指的却是内在的自由,它和意志活动的外部运用一样,都是为理性的法则所决定。”康德给法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