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赔偿工资损失和双倍工资,能胜诉吗?我2
我2008年6月入职和公司没签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公司面通知本人调动工作岗位、降薪一半,企图迫使本人自动离职,本人提起仲裁后,没去上班,公司马上以旷工为由公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以上事实证据确凿。在仲裁和一审中,本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工资损失及25%赔偿费,双倍工资。请注意:仲裁和一审在文书中均认定公司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但结果完全不同,仲裁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从争议日至裁决日工资损失及用工次月至裁决日5.5月双倍工资,25%不予支持。公司起诉后,一审判决支持公司争议开始发生时的解除劳
可以肯定的说,你“上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赔偿工资损失和双倍工资”,不能胜诉。理由如下: 1、你2008年6月入职,公司未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但并不妨碍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后公司书面通知本人调动工作岗位、降薪一半,企图迫使本人自动离职,本人提起仲裁”,是赋予你的权利,也有权在提起仲裁后不去上班。 3、“公司马上以旷工为由公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 (1)公司在你提起劳动仲裁后,以旷工名义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 (2)在能够与你取得联系或书面通知你的情况下,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所以,仲裁和一审均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4、在“仲裁和一审中,你均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工资损失及25%赔偿费,双倍工资”是你的权利,但如何裁决或判决,尤其是出现“结果完全不同”的情况,则是仲裁委和法院适用法律不同的结果: (1)由于公司并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的仅是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约定的劳动期限,也就不存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前提。在这一点上,仲裁委的裁决有误,一审判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正确的。 (2)实际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区别在于劳动者主动解除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时,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一点没有见你提到,不知是否有相应的经济补偿? (3)裁决书裁定的“补发从争议日至裁决日工资损失及用工次月至裁决日5.5月双倍工资”,应该是受到你欢迎的,但忽视了你在提起仲裁后即没去上班的基本事实。 (4)你的诉求未被一审法院支持,法院只判决了“补发用工次月至争议发生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日止4.5月双倍工资”,却是你认为绝不能接受的,其事实依据也是“你在提起仲裁后即没去上班”。 (5)为此,你决定上诉,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仲裁和一审、二审期间工资损失及25%赔偿费,用工次月以来11个月双倍工资。”“结果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开庭上明确告诉我,仲裁、一审、二审期间的工资损失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予支持。理由是法院只能保障我的基本权力。”这就意味着,你的上诉,将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除了你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外,你将一无所获(不包括一审判决内容)。而这与你对你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存在着误解有关:关于25%经济补偿金就是最明显的例证。这个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无体现,因此,你应该注意到了,仲裁委都未支持,更别说法院会支持了。 5、你的情况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6、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只是你的期望值太高了。 综上,你的维权成本太高,为你感到心痛,但你也走了太多弯路,教训值得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