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如何解释。
举个例子吧 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第三人. 甲和乙之间有两个债务关系. 1,甲欠乙钱 还款日期是5月1日5千 甲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是债务人. 2,乙欠甲钱 还款日期是6月1日1万 乙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是债务人. 在5月2日甲把对乙的债权(第2项的债权)转让了给丙(第三人),此时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但乙基于第1项对甲享有到期债权.此时债务人接到债权的转让通知后可以以对甲到期的5千债权向丙主张抵消. 法律为保护债务人合同法82条规定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对受让人主张. 也不知道我说没说明白,建议相关法条综合看 2010-10-21 10:24 补充问题 那么是在转让之后的某天让与人欠债务人钱了,债务人能否向第三人主张抵消 只能抵消转让之前的债务,也只能基于抗辩权去对抗受让人. 此问得抵消债权已转让完毕,也没有受让人了,此时的受让人已经变成了你的债权人了.怎么可能以对其他债权人的抗辩权对抗此债权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