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规定如果员工违反规定就要罚款XX元,这是合法吗?另外规定当下
另外规定当下班时门卫要对员工一一搜查(但不是搜身,只是搜查员工所带的)这也是合法的吗?
工厂有权力对职工进行经济处分(罚款),但是要符合条件: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九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二十条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搜包,但是,从我国现在的法律来看,这种搜包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对公民的名誉权的侵犯!我国宪法就有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用任何方式侮辱诽谤公民的人格尊严。而搜包实际上已经涉及到公民的人格尊严。 作为一个企业来讲,职工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能不能因为企业个别职工出现问题就导致所有职工都要得到这样一种对待,使自己的人格尊严受损,从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来看是不允许的。 搜包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怀疑员工有可能做了一些违法的事情。这种事先打上标签的行为肯定是属于违法行为的。另外,搜包实际上跟以前商场里发生过的搜身是同一种的性质——都是属于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在国外这种搜包的行为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作为任何一个企业都不敢逾越这条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