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将其未有开采手续的采石场承包给王某,合同约定由公司负责在3?
某公司将其未有开采手续的采石场承包给王某,合同约定由公司负责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开采手续.合同签定后,王某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进行了先期投入.但某公司逾期未能办理且也不可能办理出开采手续.王某以该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要求解除合同,由该公司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王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这是一个无效合同。砂石粘土同样属于矿产资源,开办采石场开采石料,必须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取得合法的采矿权后,如果要转让该矿权,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10条规定,也必须经过审批机关审批,“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但在本案中,某公司与王某之间的转让合同,转让的是一个没有采矿权的非法采矿点,转让合同也没有经过任何审批,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违法行为。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