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请教一问题:我司原订于正月18日正工报到上班,至今有
请教一问题:我司原订于正月18日正工报到上班,至今有一部份员工未到工厂报到,现我司要与其解除,工厂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旷工3天者工厂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我现在要怎么样操作才是最好的(工厂不赔偿哦)?怎么样操作才能将工厂的损失降低为零?但有一前提:我们18报到后,当天下午又通知部份报到人员工厂将放假,具体上班时间等通知。请高人回复,急!
1、工厂明订“正月18日正工报到上班”,要有公司发文为依据,且通知到了每名员工。 2、《员工手册》的相关制度,且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有此手册或做过培训,本人知道这一制度。 3、车间或单位或部门的考勤表,明确记载该员工从“正月18”起旷工天数,且超过规定“旷工3天”。 4、以公司正式发文,宣布某某员工等违反工厂XXX制度,按多少条多少款“旷工3天者工厂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从某月某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6、如此,不必支付补偿金。 7、“我们18报到后,当天下午又通知部份报到人员工厂将放假,具体上班时间等通知。”这是工厂根据经营生产情况安排的权利,与报到上班是两回事。(当然,有点残酷,正象那位评论家说的。但劳资双方本就是一对矛盾。) 祝你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