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本人2006年09月01日受聘于东莞一五金制品厂任统计一
本人2006年09月01日受聘于东莞一制品厂任统计一职,当时的工资报酬也是以口头的形式约定,为一个月上班28天(即每个月休息两天),该企业从未给任何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通知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在2009年07月29日我被厂方无故解雇(无书面通知),当时解雇我的人是我的直接上司,我在职期间的工作都由她安排和调度,此事我已申请了劳动仲裁,我的请求事项是要求企业赔偿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雇我的经济补偿金、星期一至五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差额(因为厂方未按劳动法规定的150%付给加班费)、休息日(
请问我这件事到底要怎么办,哪里才是说法的地方?谁能为我们这些弱示的打工群体讨回公道? 如果你所讲的都是事实且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那么,你的仲裁请求应该会得到支持,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 1、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字劳动合同的就应该支付双倍工资,这没的话说,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的。 2、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你的上司的行为代表的是公司的行为,所谓解雇你的那个人是在厂里打杂的不起作用、你属自动离职的理由纯属狡辩。另外,即使是你主动辞职的,就冲着公司的那么多违法违约行为,也应该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3、星期一至五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差额(因为厂方未按劳动法规定的150%付给加班费)、休息日(即星期六、日)延长工作时间未被统计为加班的加班费、法定假日延长工作时间的三倍工资等问题。 你的上述请求都是合理合法的,即使“约定薪金报酬及休息时间的时候说我没有提出异议”,仲裁委仍然应该支持你的主张。 4、关于社会金。 缴纳社会保险金是其法定职责,所以,公司应该依法补缴社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