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摔跤是否应该要求店主陪偿一胖顾客去吃饭,店内贴有“小心地滑”
一胖顾客去吃饭,店内贴有“小心地滑”的告示,结果该顾客由于足饭饱不小心还是摔了一跤致使后尾椎骨折,他要求店主赔偿30万,请问店主是否应该给予他赔偿?
本案例涉及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由上可知,如果胖顾客完全是因为喝醉了摔倒,地也不滑,胖子摔倒也不是店内其他顾客引起的,饭店不负责任。胖顾客的一切损失自己承担。 如果地面确实是滑的,虽然饭店已经贴了告示,但也有过错,饭店要负一定的责任,在本案例中,胖顾客喝醉了致摔倒,胖顾客的过错较大,应当负主要责任。此种情况下饭店将适当赔偿一点胖顾客的医疗费用,仅仅是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