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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签订新的地区协定 目前国外对中国贸易政策谈论最多的是中国入世问题,这不但考验了他们所作的承诺,也考验了他们将如何实现这些承诺。人们对中国入世后正在着手商谈构建的地区性贸易协定体系却缺乏关注。中国已与香港、澳门、东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签定了协议或初步的框架协议。 与印度、智利、新加坡、南非及海湾合作委员会之间可能的贸易协议的谈判也正在进行。据推测,与韩国和日本之间也会签订直接或间接的协议。因此,我们目前正在见证的中国新的地区贸易协议是第三次大规模的地区协议浪潮,这些新协议的签订很可能会为今后几年其他的中国地区性协议树立一个榜样。 如同在贸易体系中的其他大国(如美国和欧盟)一样,中国对WTO多国协议作出承诺有其明确的动机,将其作为毫无歧视地进入大市场及避免在这些市场和其他跟随大国的较小的第三国市场中存在的歧视做法。但对于邻近的地区(如同美国和欧盟一样),中国也有着明确的动机来商定补充性地区协议以超乎wto规定的方式处理本地市场中的利益问题。美国与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欧盟与市场进入和其他协议有着类似的动机并取得了类似的成果。 但中国即将形成的协定网络有几个鲜明的特点,使其与美国于1991年一次性谈判后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及欧盟按照1957年罗马条约进行的更深一层的综合措施区别开来。首先是协定形式和范围的多样性。例如,与香港的协议很具体且不仅关注货物贸易,也关注跨界投资和金融活动,而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协定则大部分为一般的指示性意向声明,所涵盖的范围也更广一些。方法的多样性(这似乎是个特点了)可能会使未来出现的以这些协定为中心的亚洲贸易集团出现问题。第二个特点是条文简短,使协议条文不可避免地存在模糊性(如香港、澳门与内地更加紧密的经济合作协议正文加附件只有13页)。随后的联合协定和双方间贸易关系的管理似乎还有许多遗留问题。第三个特点是对双方所依赖的争议解决程序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另一个特点是内容广泛的对服务的双边承诺(特别是更加紧密的经济合作安排),这些承诺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种类上都超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大多数WTO成员所承担的义务。还有一个特点是在与香港的协议中规定对合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经营活动进行联合管理。 近期美国的双边协议似乎是为了获得在伙伴国家单边进入关键服务行业的权利以换取进一步免除双边关税(见Scott,2004),以及欧盟近期贸易及竞争政策更广泛的外交联系(见Brenton,2002),都与这些即将签订的中国协议没有可比性。相反,关注点基本上在双边关税减免的加工品以及双方在服务贸易方面已经作出的承诺方面。 经济学家门大多数关于地区性贸易协定的理论都认为这些协定在结构上是相似的,而忽视了一个截然不同的现实。这些协议已经与美国和欧盟的地区性协议不同,而虽然带有先前协议的特点却更加迥然不同的第三批协议似乎会出台。我们首先讨论香港与内地更紧密经济合作协议,接着讨论中国-东盟协议和澳新协议,然后再讨论可能会出台的其它协议。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讨论,在未来协议网络进一步细化过程中中国的利益何在。 2.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济合作关系协议 与香港的协议(CEPA)签订于2003年6月29日,总体目标是为了促进共同经济繁荣和发展,便于中国、香港和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该协议有13页正文,6个附件。主要内容是促进双边关税的减让,消除货物贸易相关的非关税壁垒,减少双边贸易和投资。作为一个正式的自由贸易协定,WTO已于2004年1月12日接到关于香港CEPA的通知。目前为止,相关的工作组尚未成立,wto地区贸易协定委员会的实际检查工作尚未展开。 在此协议下,香港继续保持对大陆产品目前的零关税政策,对经香港进口大陆的产品免除关税。中国统一对附件1中(截止2004年1月1日)所列产品的零关税政策。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完全取消双边关税。所有货物都应符合CEPA的产地规则(详情请见附件2)。进口声明产地需随附一份有效的原产地证书。为获得原产香港资格,产品须在香港增值30%(包括原材料、劳动成本、零部件及产品研发成本)。 在香港的国外公司如果达到以上增值条件,也可在CEPA规则下向中国出口货物。 ********************** 因为我这边实在太忙,只能帮你这部分了。如果有时间我会把那一部分补上。没有仔细校对,可能会有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