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此条,现在有一年3个月了未签合同了,请问是不是不能要求二倍工资了?理由:1、已成无固定期限合同。2、对方已主动提出离职。3、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针对劳动合同法的这一适用疑义,实施条例第七条进行了补充解释,明确为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第二个月开始)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用工之日起第12个月月底),而从满一年的当日视为(采用法律拟制技术)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从那一刻开始是不计算双倍工资的。所以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为11个月。一楼说的没错。 另外,据你所陈述的事实来看,你说劳动者已经提出离职,那是他行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那么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