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来做这道题请找到这个案例的错误并改正过来某股份有限公司国营
请找到这个案例的错误并改正过来 某国营企业经营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亏损大股本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于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公司面临的困境,李某于4月2日发出通知内容如下: 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股份10万股(含10万)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小股东不必参加,议程两项: 1、讨论解决公司所遇困难措施 2、改选公司监事 90名股东出席会议,经大家讨论认为效益太差,于是表决解散公司。80名股东占出席大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
刚才“sunnyangle”网友提出了这道题,我正在回答呢,还没有写完,答案就出来了,真快啊。 北方狼网友的答案是错误的。正如楼上所言,本来题示是股份有限公司,但他错误适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另外,还有些题目中的错误他也没有指出来。 我来试着回答,请大家一起商榷。 本案中的错误在于: 1、公司未弥补亏损达1/3时才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不是1/4; 2、召开临时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30日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4月6日开会,4月2日发出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5通过解散公司是不对的; 4、“解散公司”事项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亦不得作出表决。 附《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