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经济合作社是否能作为转出方和农户签订《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
问题补充:谢谢你的热情回答.这一份合同上确实签的是村合作社.纠纷来源是由于我家附近新建了一条公路,原老马路经我爸爸付了400元挖土费于2004年11月底复垦成耕地,而另外一户农家也想要.现在他家把我家告上了法庭,声称村经济合作社已于2005年1月1日和他家签了流转合同,我家是非法侵占.(其实,这份合同应该是最近才伪造的,因为在这几年的纠纷过程中,自始自终都没有提到过此合同的存在,包括镇里下的调解意见书里只字未提,而且和其他类似老马路复垦而成的耕地的农户都没有签合同,原告买通了村支书) 那么,既然是流转合
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村委会或者细化的村民小组可以代表该集体组织与集体内部成员签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是我国充分尊重村民集体意思自治及保护集体土地的规定. 你所提到的 村经济合作社 性质不明确,可能是历史遗留的老称号,建议你再重新确认一下,若是我前面提到的 村委会或细化的村民小组 则可以代表集体组织签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