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违约责任应谁负?有签约出租房屋的合同的主体资格,有审核、管
有签约屋的合同的主体资格,有审核、管理的权利,但不具备审批的权利。它审核已通过,租赁方开始施工,出租方的上级说没有经过它的审批。(租赁合同中没有提到经出租方的上级审批,只讲经它审批。)便说租赁方违约。这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及租赁方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
严格讲,本例中所谓“有签约出租房屋的合同的主体资格,有审核、管理的权利,但不具备审批的权利”的出租方,根本就不具备出租资格,因为任何租赁行为都要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生效,所以出租方对合同或协议的无法履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以及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出租方应该赔偿因此给租赁方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