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与父亲感情不和于1945年左右回到娘家也就是我姥姥家生下我?
我母亲与父亲感情不和于1945年左右回到娘家也就是我姥姥家生下我,再没回婆家。我父亲1945年离开原籍在外地打工,1948年又娶妻生子,遗弃了我母子,1950年母亲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我归母亲抚养,父亲将其在原籍所有房产三间及土地4亩作为赔偿抚养费给我母亲。我母子回到姥姥家继续,于1951年1月15日在父亲村办理了土地房产证,但是我们一直在姥姥家与大舅、堂兄、姥姥一起生活。 2010年我起诉堂兄,要求确认1951年1月10日户主登记在大舅名下的土地房产证中的5人(没有写姓名)有我和母亲两人,堂兄承认,一审法
1、有哪条法律政策不允许? *估计那法官个人的认知问题,没经历过的事情不采信而已,不是法律不允许。 2、我认为我和母亲是在大舅家参加土改,当时家中也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父亲村的房子是依据法院判决来的,与确认我们是大舅家房产的共有人没有必然联系。而且土改和发放证书确权是两回事。 *两个房产两宗案属于两个法律关系。 3、我该如何向法官解释,法官年纪不大,估计整个法院也没有参加过土改的法官了。 *这个可以找土改的文件,并将你所了解的事实情况写成书面的意见给法院。 关于第三人。如果能证明第三人不是通过市场等价购买的,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权利。那不能妨碍你行使物权。 最后,如此复杂的案件,建议在当地找一个好一点的上年纪的律师协助解决。毕竟你在法庭上要将你这些内容有条理有逻辑地表达出来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那样效果会比较好。你那样判决书都是重要的证据,注意保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