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毁约的问题我是2011届的应届毕业生,和一家公司已经签
我是2011届的毕业生,和一家公司已经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规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从4月25日到7月24日,但我发现工作不合适,所以想解除合同。因为各种原因,三方协议还没有签,只有这个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劳动者“自签订劳动合同时起一年内主动离职,需赔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整”,但我查看劳动法说试用期内劳动可以随时解约,不需赔违约金,以保障劳动者权利的。 我听说很多签了三方的是要赔违约金的,但现在我并没有签三方,所以是不是不需赔违约金呢?还有不是说毕业前都算实习么,但合同上又写明现在是属于试用期,那
他这个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你就不用担心了。但是,你走人的话,赔偿这方面不用多虑,要担心的是试用期内的工资支付问题,对方可能会耍赖,打官司又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