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的录音带能成为案件的有效证据使用吗?为什么?法院应该如何裁决?
偷录的录音带能成为案件的有效证据使用吗?为什么?应该如何裁决?
浅兰色的歌和望满意二位掌握的知识已经过时了。偷录的录音带只要不违反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要求,就可以作为证据。最高法院作出上述规定后,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就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和最高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起草说明中》,均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68条的规定,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解释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了新的判断证据合法性的标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不管你采取何种方式录音,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都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最高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解释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例如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或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隐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指例如擅自安装窃听器窃听,其他证据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上述解释可能过于专业化了。如果你还不明白,就去当面请教律师吧。当然也可以在此给我留信。 我之所以作了上面较为复杂的说明,是因为对这个问题,甚至一些律师也不是非常清楚,我怕同行误人误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