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出口产品,在什么情况下视同内销?
自营产品,在什么情况下视同内销?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102 号),该文指出: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凡涉及上述五种情况的,须视同内销征税。具体销项税额计算如下: 本年出口货物涉及上述五种情况,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 1+ 法定增值税税率) × 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 应纳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 1+ 征收率) × 征收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