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上海的使用权公房能买卖吗?有这样一个情况,在1990年我父母
有这样一个情况,在1990年我第三次离婚诉讼前期,我父亲家的亲戚,跑去公安局搞了一本违法的户口本,硬把我家的一室户房屋给分成了2个人家居住地房子!而1990年一审的法官也默认了这种做法,对于事实不做任何调查,接着上诉至中院,中院的法官在明知一审时违法的情况下,还有那些都是伪证的时候,强行维持原判!虽然只对我家一室户的一间房间做出了判决,说是归属于我母亲,但是另一间本来属于我家的房子却不做任何判决!后直接导致我父亲家的亲戚长期霸占我家的房子!后来在98年期间,又将这间使用权的半间公房给卖给了第三方! 问题
无论是在什么地方, 使用权的含义都是只能使用的权利,没有所有权。 没有所有权,即这房子不是你的产权,是没有买卖的权利的。 那份“职工住房租赁凭证”只能证明职工是租的房子,其产权是产权单位的。别人的财产不是你的财产,租的房子是不能买卖的,如果承租人把房东的房子给卖了,就是非法侵权了。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