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发包方代扣代交税费是不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已经不允许了
发包方代扣代交税费是不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已经不允许了,可是我公司签的还是代扣代交,怎么办? 如果在外地,没有办理外经证,企业所得税是不是必须在施工所在地交纳?
1、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劳务无论是否实行分包,均应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即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包方或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 实务中很多企业都遇到了楼主这个问题,需要与总包方进行沟通,告诉其,总包方现在是差额纳税了: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 2、对于没有办理外经证,不在于如何缴纳所得税的问题,而是若未在时限内办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所以是必须办理的 所谓的规定时限是指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异地建筑工程项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