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解除合同...某人原为一个市下面的区属国有企业职工,因改制,
某人原为一个市下面的区属国有职工,因改制,区政府与市相同行业的市属国有企业签定协议,区属国有企业整体并入市属国有企业,成为该市属国有企业的子公司.独立核算.协议上说明并入后职工与总公司同等待遇. 总公司(市属国有企业)有文件,所有职工都可以书面申请,了断工龄.按工作年限,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该文件解释的工资是买断工龄上一年的市平均工资,如果职工工资低于市平均工资的,按市平均工资计算,如果高于市平均工资的按实计算. 某人提出了断工龄,现在总公司的答复是单位为独立核算,不适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我觉得你们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第八条的规定,你们解除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应按第十一条计算,即按你解除合同前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补偿金,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原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原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