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案例分析(二)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商人按每公吨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商人按每公吨500美元CIF东京成交某200公吨,合同规定:每袋包装25公斤,双线新麻袋包装,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时候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试问:公司做法是否可行?为什么?
在国际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 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A.净重 净重(Net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按照国际惯例,如合同中对重量的计算没有其他规定,则应以净重计量。 有的商品需经包装后才能称量,所得重量为毛重。对价值较低的商品,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以毛重计量,即所谓"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如果需以净重计算,则必须从毛重中减去包装物的重量,即皮重。计算皮重主要有下列几种做法: · 实际皮重。即称量每件包装物的重量。 · 平均度重。在包装物比较划一的情况下,可从全部商品中抽取一定件数的包装物,加以称量,求出平均每件包装物的重量。 · 习惯皮重。适用于规范化的包装方式。包装的重量已为人所共知,无需称量。 · 约定皮重。双方事先约定的包装重量。 B. 公量 对干含水率不稳定的商品,如羊毛、生丝、棉花等,为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Conditoned weight)计算的方法、即测定商品的实际回潮率(含水率)以计算商品干净重,再换算成公定回潮率的重量。计算公式如下: 公量=[商品实际重量/(1十实际回潮率)]X(1十公定回潮率)=商品于净重X(1十公定回潮率) C.理论重量 对一些具有固定规格尺寸的商品,每件重量基本一致,一般可从件数推算出总重量。即所谓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以方便买卖双方交接货物。 显然在本例中,合同中没有约定按毛重还是净重来计算的情况下,应以净重来计算货物价格. 因此,日方的主张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