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否通过协议征用土地?
是否通过协议征用土地?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政府若按照国家要求,以国家名义,并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通过协议征用土地,但也应该给与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