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庭的组成包括那些人?他们在法庭上坐的位置和在审判中的工作
他们在上坐的位置和在审判中的工作都是什么?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以合议制审判案件时的审判组织形式。它是人民法院依据诉讼法的规定,由数名审判员(含陪审员)就审理具体特定的案件而组成的临时性审判组织。 合议庭是临时性的审判组织。它不同于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等一般性审判庭,也不同于知识产权审判庭、破产审判庭等专门性审判庭,这些审判庭是人民法院的内部常设性机构,是人民法院为便于审理某类案件而进行的审判分工。而合议庭不是人民法院的内部常设性机构,它随着案件的审理完毕而自然消失。它也不具有审判庭的某些职能,如立案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主要目的是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性质及其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和职责作出了以下规定:人民陪审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有分歧的,必要时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长的职责是: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审判员的职责是:   1、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独任审判案件;   2、独任审判案件时,主持庭审活动,对案件的事实和处理结果负责;   3、担任合议庭成员时,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负责;   4、负责起草自己所审判案件的法律文书;   5、在院长、主管副院长、庭长的领导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审判任务;   6、助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职务时,履行与审判员同等的职责;   7、履行法律规定的或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