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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如果对员工转岗培训后,员工对新岗位不能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不接受新岗位),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种情形,能否要求公司解聘?企业会通过这种方式逼员工自动离职。企业这样符合劳动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有这一情形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双方“不能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不接受新岗位)”显然不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即公司不能以此项规定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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