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劳方与资方解除关系后....谢谢Dearall:我是一名中
Dear all: 我是一名中小的职员,08年11月进入公司至今差不多快满10个月(当初试用期为三个月),截止到现在位置还未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假如资方现在于劳方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应该给予怎样的补偿,劳方应该怎样捍卫自己的利益,烦请专业人士给予客观的看法,谢谢。 备注: 1、至今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未签合同的情况下给予三个月的试用期。 3、工资条/工资卡、加盖劳方公章的工牌是否可以作为有利的证据。 4、假设资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在职还是离职捍卫自己的利益比较有利。
1、公司至今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责任,但并不影响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给予三个月试用期的做法,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但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 3、证明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办理。工资条/工资卡、加盖劳方公章的工牌是可以做为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利证据的。 4、由于你进入公司至今仅十个月,还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假设资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离职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相对要好一些,理由如下: (1)一个不重视劳动者权益的企业,是没有前途的。 (2)既然资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就意味着资方认为你在企业内已没有可利用的价值,勉强留下来,将会使你举步维艰,身心俱疲,得不偿失。 (3)由于是资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向你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即1个月的工资。 (4)你有权要求公司向你支付自08年12月(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止期间的二倍的工资。 (5)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止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 否则,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补充问题 有疑问,提出假设,说明你在思考问题。假如资方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你就会保持沉默,由于在你保持沉默的时间里,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你将因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不确定因素精神高度紧张,而一旦资方突然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你恐怕别无选择,只能通过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且此时不是“劳方主动离职”,而是因资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迫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你主动离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还是资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都意味着你与公司关系的终止。你都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已工作期间的二倍的工资,唯一的区别在于,资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时,需要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而你主动离职则无法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