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问题我司为贸易出品公司,原来的港杂费用为地税普票,现有营改增
我司为出品公司,原来的港杂费用为地税普票,现有营改增,如我公司取得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是否这个税点可抵扣,请教高手。
税改征增值税推广工作中,国家对部分试点区域(包括下述9个省市地区)和试点日期作了明确。辖区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服务抵扣时,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增值税抵扣政策衔接。 一、试点地区。 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二、试点日期。 上海市2012年1月1日;北京市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 三、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 (1)辖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上述试点地区从其试点开始日起,购买除交通运输外的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增值税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辖区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地区购进货物运输服务,从试点地区试点开始日起必须取得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作为抵扣凭证。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实施试点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