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对从适用两档低税率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否补缴企业所得税?投资
方对从适用两档低税率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否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对方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际利润高于核定利润,分回的利润如何补缴企业所得税(分税率相同和投资方高于被投资方)?
1 投资方对从适用两档低税率企业分回的利润,要缴纳所得税; 2 如果对方使用的是低税率,分回的利润按法定税率33%补足差额部分的所得税,例 投资方所得税税率33%,对方税率为18%,则还应补33—18=7%的所得税; 3 如果对方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仍要计算补交小于法定税率33%的差额部分; 4 分回的利润如果高于投资方的税率就不再纳所得税。 以上几种的计算都是以对方已交所得税后再分回为前提。即先税后分。如果对方没有缴纳所得税就分回了,投资方要将分回的部分并入利润所得计算所得税。